众所周知,公司不允许辞退怀孕员工,然而,在不知其怀孕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是否属于违法呢?
案例:
小王于2013年进入一家公司工作,主要负责打印保单。2015年,因业务调整合并,公司通知小王调至其它部门从事销售工作,小王表示不同意。随后,公司向公司工会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书》,要求辞退小王,公司工会同意了。后公司于7月31日正式向小王发出《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8月6日,小王至医院检查,诊断出怀孕一个月。小王认为自己在解除合同时已经怀孕,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请求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3万余元。
专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王某于2013年3月25日进入公司工作,双方即建立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2015年7月31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但根据本案查明事实,王某此时已怀孕,所以,公司的解除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辩称解除劳动合同时不知晓王某怀孕的事实,所以不属于违法解除的意见。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未规定以用人单位知晓女职工在孕期为前提,法院对此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公司系违法解除,应当向王某支付赔偿金。
据此,法院遂作出判决,王某应获赔3万余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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